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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壹、總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市庫集中支付,訂定本程序。
   2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得自行保管依法
    支用之經費或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
    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
    屬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準用之。
   3   
三、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透過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但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專戶及債務還本融資性科目,得
    透過紙本支付憑單簽核作業方式處理。
    前項紙本支付憑單須核有以新北市市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申請表向本
    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申請啟用之簽證印鑑,其作業並應依本
    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4   
四、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簽核作業:指各機關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透過網路連線傳送財政局,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之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以下簡稱支付憑單):指經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
      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
      子付款、轉帳憑單(以下簡稱付款、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線上簽核作業使用之電子簽章憑證。
    前項第二款授權代簽人,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為之。
   5   
五、已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之各機關,其費款之支付,由財政局根據各機關
    簽具之付款憑單,以電匯存帳方式或簽發新北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
    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
   6   
六、各機關費款支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存帳:
     1、存帳:匯存受款人於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存款帳
        戶。
     2、電匯:匯存受款人指定非代理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之人親自領取,如由
        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以下簡稱指領),應自支票簽發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領取。
     2、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受款人或各機關轉發。
    前項第一款電匯存帳辦理方式,係指財政局透過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
    路,應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將受款人應領費款撥匯存其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各機關費款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為之。但如有特殊情形,應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理由,改採簽發市庫支票方式辦理。
   7   
七、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
    無法立即修復時,得以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支付
    憑單,依本程序相關規定辦理,並逕送財政局先行辦理支付,俟系統
    恢復正常作業,應即補辦市庫支付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前項情形發生時,原採電匯存帳方式進行支付之機關,須依下列各款
    規定編製紙本付款憑單,由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併同匯款申請書或
    匯款明細表送代理銀行匯存至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一)支出用途欄:明列受款人名稱及金融帳號資料。
(二)受款人欄:臺灣銀行板橋分行(委託匯款/轉帳)。
(三)支票領取方式:勾選自領並指定由受款人領取。
(四)指定兌付市庫機構代碼:填列 0040277。
   8   
八、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編訂各機關代號、
    支付科目代號、基金保管款科目之名稱、代號及收支科目,並通知各
    有關機關。
   9   
九、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
    登記簿籍。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10   
十、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
    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
    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預付款、墊付款、結匯外幣之經費、債務支出、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
    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應付歲出款)、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與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
    目等費款之支付,依第四十八點至第五十六點規定辦理。
  11   
十一、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財政局依已
      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其未
      用餘額。
  12   
十二、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新北市
      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表送財政局建檔。
      廢止及職務異動時,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13   
十三、簽證人員簽證支付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因應事實需要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地址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相符。
  (五)支付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六點及第二十點規定。
  14   
十四、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財政
      局規定之檔案格式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應據完成內部審核之原始憑證製作支付憑單資
        料檔案,傳送簽證人員,核對資料檔案並完成自然人憑證簽證程
        序後,再傳送財政局。
  (二)傳送財政局之資料檔案有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止付,並補送
        書面通知;如財政局已辦理支付,應自行負責追回。
  (三)應隨時注意支付憑單是否傳送成功並即向財政局查明原因,如不
        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15   
十五、各機關依規定支給法定編制人員與約聘、臨時人員之薪俸(資)、
      加給、生活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款項,應依財政局編定每月薪津
      支付時序表,於發薪日前編製付款憑單傳送財政局辦理支付,並以
      劃帳撥付方式撥存員工個人帳戶;臨時性及短期代課員工,得依其
      意願參加劃帳撥付或透過零用金專戶轉發。
      前項費款如係單筆個別支付,得逕匯存員工個人帳戶辦理。
      第一項劃帳撥付,係指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
      之金融機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傳送財
      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16   
十六、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支出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
        付者,得併開一單,並另附預算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
        支出用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並另附受款人清單。
  (二)付款憑單及清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應依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之工作計畫及用途別科目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依其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四)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相同。
  (五)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付費款之實際用途。
  (六)費款支付方式,除應於費款領取方式欄勾選外,並應於相關欄位
        內詳明編製:
       1、存帳:應詳明填列代理銀行代號、受款人之名稱及存款帳號。
       2、電匯:應詳明填列受款人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號、名稱及存款
          帳號;如以劃帳撥付方式辦理者,應以受託代辦之金融機構為
          受款人,詳明填列其代號、名稱及存款帳號。
       3、支票自領:受款人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領者,應備領取
          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領人員親持向財政局領取市庫支票;
          另指領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
          之。
       4、支票郵寄:應詳明填列受款人郵寄地址及郵遞區號。
  (七)代扣繳費款及各項稅費繳納之處理:
       1、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扣繳款項之受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地址分別編製。
       2、各項稅費之繳納,由市庫各代扣繳分戶餘額內支付。
       3、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併同有關表件繳納或未能依前二目方式
          作業者,其費款領取方式欄應填明由各機關領回轉發。
  (八)付款憑單附記事項:
       1、支付營利事業之採購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發
          票號碼及開立日期。
       2、支付退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於摘要欄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
          期;撫卹(慰)給付僅須註明核准文號。
       3、各機關支付未逾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
          於額定零用金內支付,若有特殊原因須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
          應於付款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4、零用金撥還金額以逾一萬元為原則,如未達該金額,須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原因。
       5、特別記載事項。
  (九)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在領取憑證上註記付款憑單編號。
  17   
十七、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就第十
      五點第一項所定支給項目訂立委託契約,約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劃帳明細清單時,查對是否與實
        發數額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二)應於入帳日按劃帳明細清單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額分
        別辦妥劃帳撥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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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受款人或各機關指領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政局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遺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
      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遺失者自負。
  19   
十九、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如一支
      付案同時涉及多筆科目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20   
二十、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帳憑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準用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額
        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21   
二十一、各機關轉帳憑單傳出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局將原憑單退
        回。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原機關另編憑單轉正。
  22   
二十二、支付憑單之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
        一)。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原編號均可
        再使用。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23   
二十三、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應付歲出款或其他核定支付經
        費,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資料,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
        檔,確實查驗保存。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
        ,財政局應依序編號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24   
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支付憑單,應於審核後依序編號登記,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付或轉出時,應查對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及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二)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遺漏或符合有關規定。
    (三)如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補送由主辦會計
          或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
          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25   
二十五、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於線上系統標註退回理
        由並退回原支用(編製)機關,不予辦理付款或轉帳。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三)支付憑單編號漏列、重複或錯誤。
    (四)金額或受款人錯誤、漏列。
    (五)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或不符。
    (六)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
    (七)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八)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九)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付款憑單摘要欄未依第十六點第八款規定附記。
    (十一)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26   
二十六、財政局運用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外,應與代理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契約。
  27   
二十七、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電匯存帳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
        之付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
        經審核並核對電匯、存帳明細表之匯款筆數、總金額無誤後彙轉
        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整批傳送至代理銀行,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
  28   
二十八、財政局收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後重匯或更正改
        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原支用機關開立支出收回
        書,並代為轉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再由原支用機
        關至代理銀行公庫服務平台下載印有電子付訖章之支出收回書作
        為憑證。
  29   
二十九、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
  30   
三十、市庫支票應劃雙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一)機關預付款項如受款人為機關人員且採指領者,不劃雙平行線。
  (二)受款人自領且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不劃雙平行線。
  (三)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
        得由受款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市庫支票,親自至財政局擇一辦
        理註銷雙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
  31   
三十一、市庫支票受款人或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其他記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
        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證明。
  32   
三十二、簽妥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需支付者,應由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檢同原支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並登錄市庫支票
        註銷登記簿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33   
三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領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製自轉領未
        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
        指領人員印章與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
        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在自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登記、蓋章後,發
        給之;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領轉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並得查註受託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
        證件、印章;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34   
三十四、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領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身分證號碼設
        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35   
三十五、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
        。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等,產製市庫支票郵寄核對清單,核
        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
        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行收存登記,並通知有關機
        關查明處理。
  36   
三十六、財政局應依下列規定之發給日發給各款項:
    (一)員工月薪津:每月一日。
    (二)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施行細則辦理。
    (三)年終慰問金: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辦
          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辦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發給時,得順延
        之。
        第一項各款,除經專案簽准外,應於發給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戶
        ;如匯款日適逢國定假日,得依假日天數提前。
  37   
三十七、財政局應逐日核對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基金保管款收
        入情形及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如不相符,應即查明處理。另
        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及基金保管款收支情形等報表,分送主計處
        及審計處。
  38   
三十八、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得利用地方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
        理庫款支付系統歲出各機關對帳單核對帳目。
  39   
三十九、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40   
四十、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
      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41   
四十一、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簽報局
        長核准後辦理。
  42   
四十二、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追回,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損失庫款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之。
        前項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43   
四十三、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依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額補發之,
        並通知有關機關。
肆、市庫代理銀行及分庫作業程序
  44   
四十四、代理銀行接受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時,應即查核交匯資料,確
        認無誤後即行匯出。
  45   
四十五、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費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費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受損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46   
四十六、代理銀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提供支出銷帳資料、當日匯款明細表及
          電匯存帳扣款對帳單等,供財政局對帳。
    (二)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編製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
          運用。
  47   
四十七、市庫支付跨行通匯之手續費,按每筆匯款以財金公司公布跨行通
        匯(含聯行匯款)計費標準計算,每月結算一次並由代理銀行將
        應收手續費通知財政局撥付。
伍、特別規定事項
  48   
四十八、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49   
四十九、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
        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50   
五十、各機關費款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
      之付款憑單,並於摘要欄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51   
五十一、本府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52   
五十二、會計年度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基於事實需要,須先
        行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於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應付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
        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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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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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原設
        基金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
        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或匯存方
        式繳存市庫存款戶各該專戶分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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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基金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
        入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
        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於餘額範圍內辦理支付。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之原始憑證。
        財政局應於年度結束時,將基金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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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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