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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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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財政
      局規定之檔案格式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應據完成內部審核之原始憑證製作支付憑單資
        料檔案,傳送簽證人員,核對資料檔案並完成自然人憑證簽證程
        序後,再傳送財政局。
  (二)傳送財政局之資料檔案有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止付,並補送
        書面通知;如財政局已辦理支付,應自行負責追回。
  (三)應隨時注意支付憑單是否傳送成功並即向財政局查明原因,如不
        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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