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支付憑單資料檔案,應符合財政 局規定之檔案格式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會計單位經辦人員應據完成內部審核之原始憑證製作支付憑單資 料檔案,傳送簽證人員,核對資料檔案並完成自然人憑證簽證程 序後,再傳送財政局。 (二)傳送財政局之資料檔案有誤時,應迅即通知財政局止付,並補送 書面通知;如財政局已辦理支付,應自行負責追回。 (三)應隨時注意支付憑單是否傳送成功並即向財政局查明原因,如不 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