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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51
五十一、本府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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