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各機關依規定支給法定編制人員與約聘、臨時人員之薪俸(資)、
加給、生活津貼、獎金及其他給與款項,應依財政局編定每月薪津
支付時序表,於發薪日前編製付款憑單傳送財政局辦理支付,並以
劃帳撥付方式撥存員工個人帳戶;臨時性及短期代課員工,得依其
意願參加劃帳撥付或透過零用金專戶轉發。
前項費款如係單筆個別支付,得逕匯存員工個人帳戶辦理。
第一項劃帳撥付,係指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
之金融機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傳送財
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各該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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