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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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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政局運用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並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辦理庫款支付業務,除依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規則相關規
        定辦理外,應與代理銀行訂立委託辦理通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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