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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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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市庫支票受款人或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其他記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
        財政局局長支付專用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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