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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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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關原設
        基金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與該帳戶核對,除已簽發支票
        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或匯存方
        式繳存市庫存款戶各該專戶分戶。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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