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簽證人員簽證支付憑單,應負責查核下列事項: (一)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 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因應事實需要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地址及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相符。 (五)支付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六點及第二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