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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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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帳憑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準用第十六點第三款規定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等,且應與收方或付方各筆金額
        之總額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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