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財政局應依下列規定之發給日發給各款項: (一)員工月薪津:每月一日。 (二)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施行細則辦理。 (三)年終慰問金: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辦 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辦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發給時,得順延 之。 第一項各款,除經專案簽准外,應於發給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戶 ;如匯款日適逢國定假日,得依假日天數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