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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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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財政局應依下列規定之發給日發給各款項:
    (一)員工月薪津:每月一日。
    (二)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施行細則辦理。
    (三)年終慰問金:依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辦
          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
          項辦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依前項規定發給時,得順延
        之。
        第一項各款,除經專案簽准外,應於發給日前一日匯入指定帳戶
        ;如匯款日適逢國定假日,得依假日天數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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