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得自行保管依法 支用之經費或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 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 屬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