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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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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額定零用金、其他經法令許可得自行保管依法
    支用之經費或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專戶存管款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
    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新北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
    屬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新北市議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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