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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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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支付憑單之編號依流水號編製,不得重號及使用附號(如某號之
        一)。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原編號均可
        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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