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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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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財政局收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後重匯或更正改
        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原支用機關開立支出收回
        書,並代為轉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再由原支用機
        關至代理銀行公庫服務平台下載印有電子付訖章之支出收回書作
        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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