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財政局收到代理銀行退匯通知書時,應查明原因後重匯或更正改 匯;如查明後無法更正者,應儘速通知原支用機關開立支出收回 書,並代為轉送代理銀行辦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再由原支用機 關至代理銀行公庫服務平台下載印有電子付訖章之支出收回書作 為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