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代理銀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提供支出銷帳資料、當日匯款明細表及 電匯存帳扣款對帳單等,供財政局對帳。 (二)按期將市庫存款戶支出按總額編製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 (三)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基金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 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