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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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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
        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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