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經財政局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各機關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簽開付 款憑單。 墊付款應於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各機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 付支用金額開立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正,將已提墊支用數 轉列為正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以減除其可支庫款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