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5704821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6
六、各機關費款支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存帳:
     1、存帳:匯存受款人於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存款帳
        戶。
     2、電匯:匯存受款人指定非代理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之人親自領取,如由
        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以下簡稱指領),應自支票簽發日起
        五個工作日內領取。
     2、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受款人或各機關轉發。
    前項第一款電匯存帳辦理方式,係指財政局透過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
    路,應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將受款人應領費款撥匯存其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各機關費款支付應以電匯存帳方式為之。但如有特殊情形,應於付款
    憑單摘要欄敘明理由,改採簽發市庫支票方式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