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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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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追回,並按情節輕重追究失
        職人員責任。損失庫款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賠繳之。
        前項經過及追究責任賠繳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市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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