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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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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郵件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信函寄發
        。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等,產製市庫支票郵寄核對清單,核
        對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
        局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行收存登記,並通知有關機
        關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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