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各機關應於不違反本程序規定下,與受委託劃帳之金融機構就第十 五點第一項所定支給項目訂立委託契約,約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於收受財政局匯入款項金額及劃帳明細清單時,查對是否與實 發數額相符,如發現不符,應即通知原委託之各機關查明補正。 (二)應於入帳日按劃帳明細清單內所列存款戶名、帳號及實發數額分 別辦妥劃帳撥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