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中 經核定修改者,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經依法核 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預付款、墊付款、結匯外幣之經費、債務支出、以前年度應付歲出款 及應付歲出保留款(以下簡稱應付歲出款)、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與其他公款及保管款(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款)及總預算內各統籌科 目等費款之支付,依第四十八點至第五十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