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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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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費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費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受損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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