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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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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編訂各機關代號、
    支付科目代號、基金保管款科目之名稱、代號及收支科目,並通知各
    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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