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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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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
        各機關於本年度內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
        在年度結束後繳還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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