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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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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於線上系統標註退回理
        由並退回原支用(編製)機關,不予辦理付款或轉帳。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三)支付憑單編號漏列、重複或錯誤。
    (四)金額或受款人錯誤、漏列。
    (五)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或不符。
    (六)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
    (七)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八)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九)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付款憑單摘要欄未依第十六點第八款規定附記。
    (十一)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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