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於線上系統標註退回理
由並退回原支用(編製)機關,不予辦理付款或轉帳。
(一)餘額不足支付。
(二)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三)支付憑單編號漏列、重複或錯誤。
(四)金額或受款人錯誤、漏列。
(五)金融機構名稱、代號、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或不符。
(六)金額及受款人以外各欄漏列、錯誤。
(七)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所附清單總數與憑單金額不符或轉帳收
付兩方金額不符。
(八)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九)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付款憑單摘要欄未依第十六點第八款規定附記。
(十一)其他(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