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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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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基金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收
        入除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外,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
        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於餘額範圍內辦理支付。
        前項收入係以匯款(含轉帳)方式存入者,各機關得以公庫服務
        網交易明細表(加蓋列印人員職章)作為收入入帳之原始憑證。
        財政局應於年度結束時,將基金保管款未支用餘額結轉入下年度
        繼續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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