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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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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填具新北市
      市庫集中支付憑單線上簽核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表送財政局建檔。
      廢止及職務異動時,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支付之款項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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