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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30
三十、市庫支票應劃雙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一)機關預付款項如受款人為機關人員且採指領者,不劃雙平行線。
  (二)受款人自領且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不劃雙平行線。
  (三)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
        得由受款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市庫支票,親自至財政局擇一辦
        理註銷雙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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