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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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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財政局應逐日核對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基金保管款收
        入情形及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如不相符,應即查明處理。另
        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及基金保管款收支情形等報表,分送主計處
        及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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