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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18
十八、受款人或各機關指領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政局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遺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
      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遺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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