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受款人或各機關指領人員遺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政局止付 ,經查明尚未支付者,由遺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各該機關 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遺失者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