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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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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領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製自轉領未
        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登記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
        指領人員印章與所攜領款章均相符,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
        上加蓋付訖日戳,並在自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登記、蓋章後,發
        給之;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領轉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並得查註受託代領人具照片之身分
        證件、印章;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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