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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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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支付憑單,應於審核後依序編號登記,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付或轉出時,應查對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及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二)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遺漏或符合有關規定。
    (三)如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補送由主辦會計
          或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
          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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