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傳送之支付憑單,應於審核後依序編號登記,
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支付或轉出時,應查對下列事項: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應付歲出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基金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結存餘額。
4、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及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實符合有關規定。
(二)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遺漏或符合有關規定。
(三)如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得要求該機關補送由主辦會計
或機關首長核有職名章之紙本佐證資料憑辦。
(四)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府憑
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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