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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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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會計年度結束後,應付歲出款未經核定前,基於事實需要,須先
        行支付之款項,財政局依各機關填具付款憑單,於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俟應付歲出款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
        倘保留未經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
        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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