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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採品字第 0930143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3 年第 33 期 36-9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63、70 條
營造業法 第 35 條
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主    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
          班訓練大綱」,並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工程管字第0930
              0303790號函辦理。
          二、檢附相關規定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各乙份,請立即將工程契約書內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更新。
          三、各單位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www.pcc.gov.tw) 點
              選「工程管理」,再點選「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即可瀏覽前開相關
              規定內容與下載。

附件  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 (八五) 工程管字第二七二一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八七) 工程管字第八七○六二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八) 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一○四四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管字第○九三○○三○三七九○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
              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 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
          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
              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
              。
              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
              前提報。
              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
              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
              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
              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
              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
              錄管理系統等項目。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
              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四、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
              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
              之:
           (一) 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 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 (如附表一) 報監造單位審
                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
              擔任品管人員。
              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
              會另定之。
          六、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
                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
           (二)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
                詳實記錄等。
           (三)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四)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五)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一) 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
                錄表。
           (二) 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
                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
                或蓋章等。
           (三)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 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
              構負責監造。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
              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
              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
              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
              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
              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
              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
          九、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 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
                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 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三) 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
                ,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 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十、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
              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
                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 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
                職務。
           (三)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 (
                如附表二) 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
                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 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
           (二) 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
                、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
                驗停留點 (限止點) 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
                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三) 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抽查,並填具施工品質
                抽查紀錄表。
           (四)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
           (五) 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 (參考格式如附表三) 。
           (六) 其他工程事宜。
          十二、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
                別訂定下列事項:
             (一) 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
                  合 CNS 17025 (ISO/IE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
                  驗或抽驗報告。
             (二) 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
                  認可標誌。
                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檢驗或抽驗報告,其由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
                屬實驗室出具者,自九十五年度起,亦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
                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
                列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
                為原則。
                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編列材料設
                備之檢驗費用;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應於施工預算
                書或廠商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
                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十四、機關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
                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
                於前開系統。
          十五、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需要
                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上級機關得視工程需要比照第一項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
                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十六、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時,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之,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
                系統備查:
             (一)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 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 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或監工人
                  員者。
          十七、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機關得依契約規定
                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扣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十八、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定有關之作業規定。

附件  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
                                                      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版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八五) 工程管字第二七二一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八七) 工程管字第八七○六二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八) 工程管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一○四四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管字第○九三○○三○三七九○號函修正
          為配合營造業法公布施行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之修正發布施行,
          且為使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之推行更符合工程主辦機關之實際需要,爰通盤
          檢討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增訂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機關始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
                計畫;修正原有關新臺幣兩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之品質
                計畫內容應包括之項目,並修正下限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增訂
                分項品質計畫內容應包括之項目,並明定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
                ,由本會另定之;另因上開增訂之製作綱要內容已說明品質計畫之
                「管理責任」項目,故刪除現行有關「管理責任」之規定。 (第三
                點)
           (二) 因部分工程性質特殊,從業人員接受品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者
                稀少,恐造成供需失衡,影響工程推動,故增訂前開工程,得報經
                工程會同意後不需設置品管人員。另增列每一標案應置之最低品管
                人員人數;品管人員執行職務,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機關於工程竣
                工時,應於本會資訊網路將品管人員為解職之登錄;未達查核金額
                之工程,機關得視需要比照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有關品管人員之相
                關規定。 (第四點)
           (三) 增訂品質管理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由工程會另定之規定。
                 (第五點)
           (四) 增訂品管人員應參考工程會函頒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規定,訂
                定品質計畫。另將「查核」用語修正為「稽核」,俾與第三級品管
                之查核相區別。 (第六點)
           (五) 將機關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品管工作重點之工程
                金額下限,由「查核金額」修正為「公告金額」;因僅有適用營造
                業法之廠商才需設立專任工程人員,故修正本點適用範圍為「營造
                廠商」;配合營造業法施行,修正有關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
                辦理之事項;因應九十一年九月修正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
                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修正專任工程人員應到場說明之時機;未
                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第七點)
           (六) 增訂機關應指派需具工程相關學歷或經驗者負責監造;明定公告金
                額以上工程,均需訂定監造計畫,惟未達查核金額者,其內容得予
                縮減;「查核」修正為「抽查」,以與第三級品管之查核有所區別
                ;增訂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監造計畫內容應包
                括之項目;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本會另定之。 (第八點)
           (七) 配合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增訂監造單位管理不善,致機關
                遭受損害之責任;為責任明確化,增訂機關應明定委託監造之罰則
                。另因應九十一年九月修正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監造單位建築師或技師應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
                明,及未到場之處理規定。 (第九點)
           (八) 因部分工程性質特殊,從業人員接受品管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者
                稀少,恐造成供需失衡,影響工程推動,故增訂前開工程,得報經
                工程會同意後不需設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另增訂查核金額以上
                工程,機關委託監造時,應事先考量其未來之發包策略,俾訂定受
                訓合格監造單位監工人員人數之參考;前開委託監造單位之監工人
                員應專任,且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跨越其他標案;機關於
                工程竣工時,應於本會資訊網路將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登錄為解職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視需要比照辦理。 (第十點)
           (九) 增訂監造單位應依工程契約之檢驗停留點規定,就適當檢驗項目會
                同廠商取樣送驗,以執行第二級品管之材料抽驗;修正發現缺失時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俾回饋至制度面修改相
                關程序;另增訂監工人員應填報監工日報表。 (第十一點)
           (十) 增訂機關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之招標文件訂定鋼筋、混凝土、瀝青
                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 CNS 17025 (ISO/IE
                C 1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其實驗室出具之檢驗或抽驗報告,
                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
                應比照辦理;辦理大宗材料之實驗室,隸屬機關者,自九十五年度
                起亦需出具印有認可標誌之檢驗或抽驗報告,俾編列預算因應。 (
                第十二點)
           (十一) 增訂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編列品管費用供
                  廠商使用;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
                  內編列材料設備之檢驗費用,並明定監造單位所需材料設備之抽
                  驗費用之兩種編列方式。另明定契約規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
                  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由廠商負擔所生之費用;
                  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第十三點)
           (十二) 明定機關應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開工及完工時,上網填報資料,
                  俾利各工程主管機關控管。 (第十四點)
           (十三) 將第二級品管之「查核」修正為「督導」,並明定應留存紀錄備
                  查;因機關發現之缺失可能包含監造單位或廠商之部分,故修正
                  為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另增訂上級機關得成立
                  工程督導小組,對所屬 (轄) 工程辦理第二級品管之督導工作。
                   (第十五點)
           (十四) 增訂機關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之招標文件內分別明訂品管人員與
                  受訓合格監工人員應予更換之情形;另機關應將被更換之人員名
                  單,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第十六點)
           (十五) 增訂機關得於契約明定扣款規定,並據以實施。 (第十七點)

附件  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九) 工程管字第八九○一八九九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廿五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九十) 工程管字第九○○二八一七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廿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 (九一) 工程管字第九一○一六○五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管字第○九二○○二四一七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管字第○九三○○三○三七九○號函修正
          壹、依據
          一、本規定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之。
          二、代訓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 (以下簡稱品管人員) 訓練或回
              訓,應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申請核准後,始得
              對外招生。
          三、本會得審酌品管人員之需求量、申請代訓機構之辦學績效,以及各地
              區代訓機構家數分布狀況等因素,決定各地區代訓機構之家數。
          貳、申請條件及程序
          四、代訓機構之基本條件:
           (一) 國內大學院校設有公共工程相關科系,並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
                推廣教育訓練,具有營建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且
                績效良好者。
           (二) 政府機關 (構) 設有教育訓練組織及辦理推廣教育訓練,具有營建
                或品管相關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且績效良好者。
           (三) 財 (社) 團法人機構,具備營建相關學術背景,設有教育訓練組織
                ,且與政府機關 (構) 合作辦理推廣教育訓練,有營建或品管相關
                訓練二年以上之辦學經驗,績效良好者。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 (以下簡稱回訓班) 代訓機構,除
              應具備前項基本條件外,應為最近二年內經本會核准之代訓機構,並
              應開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以下簡稱品管班) ,且具二年
              以上良好之辦學績效者。
          五、代訓機構組織及基本設施:
           (一) 置有專責負責人及承辦人員,辦理培訓相關事宜。
           (二) 訓練場所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並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
                備。
           (三) 電腦資訊設備、專屬教室及教學設施等詳如附件一。
          六、本會每年受理申請開辦品管班一次,申請期限為每年十月一日至十一
              月三十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回訓班得隨時申請開辦不受前項之限制。
          七、品管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應檢附開辦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內容包括:
           (一) 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訓練實績簡介。
           (二) 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如附件二。
           (三) 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表報
                及說明。
           (四) 教學設施: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檢附教學設施一覽表及教
                學設施自我評核表 (如附件一) 、交通位置圖、教室平面圖、各項
                教學設施照片及說明、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證明文件影本等相關文件。機關、學校之建築物如有特殊理由,得
                免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公共安全檢查證明文件影本。
           (五) 師資名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訓練暨回訓專業課程講師資格及師資
                推薦表如附件三。
           (六) 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 (預估班次及人數) 。
           (七) 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相關事
                項等。
           (八) 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須知事
                項。
           (九) 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
          八、回訓班申請作業:
              代訓機構辦理回訓班應檢附回訓計畫書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回訓計畫書內容包括:
           (一) 訓練機構組織概況及二年以上品管班教學績效簡介。
           (二) 行政組織:承辦本訓練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分工說明,如附件二。
           (三) 行政管理:應明定各項班務管理標準作業流程,檢附相關管理表報
                及說明。
           (四) 教學設施: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並檢附相關文件。
           (五) 師資名冊: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班專業課程講師資格及師資推薦
                表如附件三。
           (六) 單元課程表:以十八小時為一訓練單元,課程應就建築、土木、結
                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等專業
                領域,選擇其一,自行規劃設計單元課程內容及該專業領域科別之
                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
                九點之規定。
           (七) 教材乙套:包含課程大綱及講義內容,應經代訓機構組成審查小組
                審查通過。 (如有補充教材一併提送本會) 。
           (八) 結訓成績考核:命題方式、成績考核標準及補考等相關規定。
           (九) 收費標準:依行政管理實際需要明定收費項目及金額。
           (十) 招生計畫:應註明招生地區及招訓目標 (預估班次及人數) 。
           (十一) 招生簡章:應明列單元課程及時數、師資陣容、訓練費用及相關
                  事項等。
           (十二) 學員手冊:含課程表、師資簡介、成績考核標準及其他學員須知
                  事項。
           (十三) 代訓機構同意書正本。
           (十四) 代訓機構核發之結業證書正本乙張,內容格式如附件四。
          九、代訓機構接受委託單位委託辦理專案班,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有特殊
              理由,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 經評鑑為第一級者。
           (二) 委託單位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依法登記之法人、團
                體。
           (三) 受訓學員應為該委託單位成員。
           (四) 基本條件、組織及基本設施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五) 依據第肆點管理要項辦理各項管理事宜。
           (六) 依據「專案班申請作業流程」 (如附件五) 辦理申請事宜。
          參、審查要項
          十、本會為辦理代訓機構之審查事宜,得設「審查小組」,聘請委員若干
              人組成之。
          十一、品管班審查作業:
             (一) 分為開辦申請書文件審查及實地勘察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申請
                  書文件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
             (二) 第一階段審查:審查申請書計畫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1.辦學能力:經本會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優先考量
                    ,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之可行性及教
                    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五分。
                  2.教學設施:教學環境及配備,占二十五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二十五分
                    。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考量
                    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五分。
             (三) 第一階段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方
                  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六。
             (四) 第二階段審查:經第一階段審查通過者,由本會實地勘察上課地
                  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設施,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查
                  核表如附件七。
             (五) 經本會核准後,方得招生。
          十二、回訓班審查作業:
             (一) 分為回訓計畫書文件審查及實地勘察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回訓
                  計畫書文件審查通過者,方得進行第二階段實地勘察審查。
             (二) 第一階段審查:審查回訓計畫書內容,審查項目及配分如下:
                  1.辦學能力:經本會評鑑為第一級者或學術研究機構為優先考量
                    ,並審酌申請機構之工程品管專業素養、計畫書之可行性及教
                    學與行政資源,占二十分。
                  2.課程設計:專業課程規劃、教材內容及命題與成績考核方式等
                    ,占三十分。
                  3.課程師資:相關學經歷、專業背景及教學熱忱等,占三十分。
                  4.招生能力:審酌申請機構長期之招生來源及招生能力,並考量
                    通勤範圍內之需求等,占二十分。
             (三) 第一階段審查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平均得分應達七十分以上,方
                  得進行第二階段審查。評分表如附件八。
             (四) 第二階段審查:經第一階段審查通過者,由本會派員實地勘察上
                  課地點,其基本條件、組織及設施,應符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查核表如附件七。但前述上課地點如為本會已核准之上課地點
                  ,且相關證明文件齊全者,得免再派員實地勘察。
             (五) 經本會核准後,方得招生。
          十三、回訓班開辦新單元課程前,均應依第八點規定報經本會核准後,始
                得招生。
                原報經本會核准之單元課程如有部分課程名稱及內容調整,應檢附
                新單元課程表及教材乙份,報經本會核備後,始得開班。
          肆、管理要項
          十四、代訓機構應於品管班開辦申請書或回訓班回訓計畫書報經本會核准
                後,展開招生作業,並確實辦理審核受訓資格、課程安排、師資聘
                任、出勤考核、成績考核、結案資料提報、轉發結業證書 (或核發
                回訓證書) 、資料存檔等事項。
          十五、代訓機構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公共工程品管人員回訓
                班) 辦理作業流程」 (如附件九) 提送各項資料,且應確保資料之
                正確性及完整性。
          十六、代訓機構應負責審核受訓學員之報名資格,執行長並應在報名表審
                核欄位上簽名或蓋章。若經本會複審發覺學員受訓資格不符者,除
                不予核發結業證書外,代訓機構應自行負責處理,並列入考核。
                前項報名資格應分別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及「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之規定審核。
          十七、代訓機構每期招收學員以四十名為限。但評鑑列為第一級之代訓機
                構每期得招收四十五名學員。
          十八、代訓機構上課期間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 說明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或回訓相關規定。
             (二) 辦理學員簽到、點名事宜。
             (三) 協助講師教學事宜。
             (四) 安排教學設備。
             (五) 學員意見反映之處理。
             (六) 突發事件之處理。
             (七) 學員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十九、代訓機構每期每位講師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門
                課程,且授課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二十、代訓機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並
                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情形
                ,若講師不適任時,應立即更換。
                代訓機構原報經本會核備之講師如有調整時,應說明理由,新增之
                講師應先填報於本會指定之師資推薦資料網路系統後,再列印師資
                推薦表 (附件三之二) ,並由該講師簽章及加蓋代訓機構印信,函
                報本會核備。
          二十一、品管班課程教材以本會彙編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教材」
                  為統一教材。
                  回訓班課程教材由代訓機構自行編印,並報經本會核備;必要時
                  ,本會得訂定統一教材。
          二十二、代訓機構安排課程時,課程單元順序不得調換,且課程時數應符
                  合規定。夜間班,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三天;日間班,
                  每一期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五天;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上課時間不得逾夜間十時;品管班課程全程不得少於二個月。
                  由本會指派人員講授之課程、期末測驗與綜合座談,以安排於星
                  期假日為原則。但特殊情形,報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三、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應舉行期末綜合測驗;品管班成績評核方式
                  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處理;回訓班依各代訓
                  機構提送本會核備之回訓計畫書內成績考核標準處理。
          二十四、代訓機構於每期結訓後一個半月內,應依規定格式製作書面結訓
                  成果報告及光碟 (大綱如附件十之一及附件十之二) ,函送本會
                  審查,逾期函送,本會將暫停或限制後續班次開設,俟補齊結訓
                  成果資料後始得繼續開班。
                  前項品管班成果報告光碟,內容應包含當期學員品質計畫或監造
                  計畫書習作及修正對照表。
          二十五、品管班結訓成績經本會複審合格者,本會於結業證書上核蓋鋼印
                  ,轉請代訓機構核發。
                  回訓班結訓成績符合代訓機構訂定之成績考核標準者,於代訓機
                  構提送結訓成果報經本會核備後,由代訓機構自行核發結業證書
                  。
          二十六、代訓機構應製作品管班結業證書核發清冊,並請學員核對結業證
                  書資料及簽收,結業證書有誤應立即收回,並由代訓機構依「換
                   (補) 發結業證 (明) 書作業流程」 (如附件十一) 辦理換證事
                  宜。結業證書逾越二個月未領取者,代訓機構應將結業證書併同
                  該期簽收名單繳回本會保管。
                  受訓合格學員之結業證書遺失時,由原代訓機構依「換 (補) 發
                  結業證 (明) 書作業流程」 (如附件十一) 向本會申請補發結業
                  證明書。
                  受訓合格學員領取結業證書後,因故改名時,無須申請換發結業
                  證書,於需用時向需用機構檢附戶籍謄本證明即可。
                  回訓班之回訓證書核發、換 (補) 發事宜,由代訓機構自行處理
                  。
          二十七、代訓機構應建立電腦、文書檔案,並置備檔案櫃,留存訓練相關
                  文書資料以備查核,其保存年限為結訓後二年;學員基本資料冊
                  、結訓成果資料冊及結訓學員資料庫電腦檔應永久保存。
          伍、考核及評鑑要項
          二十八、本會應對代訓機構辦理品管班及回訓班進行考核及教學評鑑,以
                  提升代訓機構辦理訓練之品質。
          二十九、本會為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教學評鑑事宜,得設「評鑑小組」,
                  聘請委員若干人組成之。
          三十、教學評鑑以每兩年度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辦理複評。
                評鑑對象為經該年度核准辦理且下一年度有意願續辦之代訓機構。
                前次評鑑後未再開班者,本會不予評鑑;未經評鑑者,本會取銷其
                代訓資格。
          三十一、教學評鑑等級分為:
               (一) 第一級:評分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 第二級:評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 第三級:評分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第四級:評分未滿七十五分者。
          三十二、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評鑑小組」得視需要調整評分細項及配
                  分,評分表如附件十二。
               (一) 行政資源及前置作業占十五%。
               (二) 課程師資與教材占三十%。
               (三) 教學設施占十五%。
               (四) 教學輔導占十%。
               (五) 平時考核占三十%。
          三十三、平時考核由本會依據代訓機構辦理培訓情形評分,並列入評鑑項
                  目計分。
                  代訓機構積極配合本會政策且辦理績效優良或具特殊表現時,得
                  予加分獎勵,實施方式由本會另定之。
                  平時考核缺失採記點方式統計,每記點一次扣一分;考核項目暨
                  缺失記點一覽表詳如附件十三。
          三十四、代訓機構違反上述考核項目,每年度累計記點達十次者,評鑑等
                  級不得列為第一級。
          三十五、教學評鑑結果處置詳「代訓機構教學評鑑等級表」 (如附件十四
                  ) ,代訓機構應依據本會公布之評鑑結果辦理品管人員訓練或回
                  訓。
                  評鑑為第一級者,本會將繼續委託辦理品管班或回訓班,免提送
                  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
                  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本會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依評鑑結果於三個月內提送評鑑缺失
                  改善情形,報經本會同意核備並准予繼續委託續辦後,得免提送
                  下一年度開辦申請書或回訓計畫書。惟上課地點變更應函報本會
                  按第二階段審查辦理。
                  評鑑為第二級、第三級者,本會得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不改變評
                  鑑等級。但複評結果績效仍然不佳時,依第三十六點處置。
                  連續二次評鑑為第三級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或回訓班
                  。
                  評鑑為第四級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或回訓班。
          三十六、代訓機構辦理績效不佳時,本會得限期提出改善措施,未確實改
                  善前,停止招生及開班。
          三十七、代訓機構對於學員之測驗、成績、出勤考核有舞弊情事、惡意提
                  報不實資料、違反相關規定或有其他不良事蹟,情節重大損及本
                  會聲譽者,三年內停止申請開辦品管班或回訓班。
          三十八、本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陸、附件
          附件一、教學設施需求一覽表及教學設施自我評核表
          附件二、代訓機構組織架構及人員職掌
          附件三、講師資格及師資推薦表
          附件四、回訓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及內容格式範例
          附件五、專案班申請作業流程
          附件六、申請開辦品管班評分表及評分統計表 (第一階段審查)
          附件七、代訓機構教學設施查核表 (第二階段審查)
          附件八、申請開辦回訓班評分表及評分統計表 (第一階段審查)
          附件九、品管班及回訓班辦理作業流程
          附件十、品管班及回訓班結訓成果報告大綱
          附件十一、品管班換發結業證 (明) 書作業流程及遺失、更正申請單
          附件十二、評鑑評分表
          附件十三、代訓機構平時考核項目暨缺失記點一覽表
          附件十四、評鑑等級表
          附件十五、品管班開班申請單、開訓及結訓通知單
          附件十六、考場須知
          附件十七、品管班結業證書發證作業流程
          附件十八、品管班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及內容格式範例

相關圖表:附表一 品管人員登錄表.PDF
     附表二 監造單位監工人員登錄表.PDF
     附表三 監工日報表.PDF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PDF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暨回訓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PDF
     附件十之一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訓成果報告大綱.PDF
     附件十之二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結訓成果報告大綱.PDF
     附件四 回訓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PDF
     回訓班結業證書內容格式範例.PDF
     附件十八 品管班結業證書製作注意事項.PDF
     品管班結業證書內容格式範例.PDF
     結業證明書.PDF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PDF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修正對照表.PDF
     附件一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課程時數表 (一).PDF
     附件二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課程時數表 (二).PDF
     附件三 ○○○○第○○期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PDF
     附件四之一 品管班品質計畫書習作審查表.PDF
     附件四之二 品管班監造計畫書習作審查表.PDF
     附件五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成績複查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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