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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300164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13 期 24-31 頁
臺中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6 期 14-1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56 條
旨:
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
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
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

主    旨: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
          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
          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各乙份,請參考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其
          他統包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亦得參考辦理。
相關圖表: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PDF
     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 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PDF
     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 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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