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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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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兩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
      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致使變更後平面格局與一般住宅使用
      型態不同者。
(二)使用空間:指由分間牆、門扇構成可供獨立居住、工作、集會、娛
      樂、烹飪、更衣、儲藏之空間。但構築之分間牆材質使用 OA 系統
      隔屏、玻璃,或總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或牆面開口淨寬度二公尺以
      上不在此限。
(三)居住單元:指使用空間內具有供特定人使用之廁所、浴室之空間。
(四)公共區域:指申請範圍內除使用空間、居住單元以外之空間。(附
      件一)
相關圖表: 附件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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