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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
時釋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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