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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應使用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用途。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應使用於下列用途:
一、補助獎勵回收系統。
二、執行機關代清理費用。
三、依第十八條第五項執行稽核認證費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與廢棄物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七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前項收費證明標誌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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