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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56 條
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第一項之攔檢
、檢查、採樣或命令提供有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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