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
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
,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
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
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
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
、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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