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4594137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3 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由責任業者組成之共同回收清除處理 組織及依相關法規成立之基金會賸餘回收清除相關費用,應移撥資源回收 管理基金,依規定運用。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