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 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 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 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 辦理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