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2370250人
法規名稱: 警察職權行使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 修正)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
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