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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
    、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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