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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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