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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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