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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45 條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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