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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 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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