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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 (以下簡稱簡易庭) ,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 (以下簡稱普通庭) ,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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