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前項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 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 規定或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 ,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