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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
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廢棄物檢驗測定機構、檢驗檢測人員違反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
法、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違反依第四十四條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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